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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典当管理办法》

来源:本站 作者:黄河口拍卖 日期:2011-7-6 11:52:32 浏览次数:25318
)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;
  (六)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。
 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:
  (一)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、寄售;
  (二)动产抵押业务;
  (三)集资、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;
  (四)发放信用贷款;
  (五)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 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:
  (一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;
  (二)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;
  (三)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
  (四)管制刀具,枪支、弹药,军、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器械;
  (五)国家机关公文、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;
  (六)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; 
  (七)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;
  (八)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。
 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:
  (一)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;
  (二)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;
  (三)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;
  (四)对外投资。
 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、专营、专卖物品,须经有关部门批准。

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当 票

 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。
 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,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。
 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  (一)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;
  (二)当户姓名(名称)、住所(址)、有效证件(照)及号码;
  (三)当物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状况;
  (四)估价金额、当金数额;
  (五)利率、综合费率;
  (六)典当日期、典当期、续当期;
  (七)当户须知。
 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、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。
 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。
  当票遗失,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。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,典当行无过错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
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经营规则

 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,不得向其他组织、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。
 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,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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